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文章来源:admin 时间:2019-09-01 03:38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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为了确保对外汉语教师队伍的基本素质,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于1990年颁布了《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定办法》,开始实施对外汉语教师资格证书制度。
1991年,根据国家教育委员会第12号令发布的《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定办法》,国家教育委员会设“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查委员会”,负责领导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查和证书颁发工作。
第一条为了做好从事对外国人进行汉语教学的教师资格的审定工作,提高对外汉语教师队伍的政治业务素质,保证教学质量,特制订本办法。
第二条对外汉语教师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,反对资产阶级自由化,热爱祖国,热心弘扬中华文化,热爱对外汉语教学事业,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,为人师表,积极承担工作任务并具有一定的对外交往经验,遵守外事纪律。
第三条对外汉语教师必须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力,并具有一学年(累计学时为320小时)以上的对外汉语教学经历,取得了一定的教学经验,知识结构应达到下列要求:
1.比较全面地掌握现代汉语理论知识,包括语音、词汇、语法、修辞、文字等方面的基本理论知识,并能对现代汉语的语言观象进行科学分析;
1.熟悉中国的历史和地理,了解主要的名胜古迹,有一定的社会、民俗知识;
1.能讲普通话,口齿清楚,熟练掌握《汉语拼音方案》,能辨别和纠正错误的语音语调;
5.有一定的外语水平,熟悉教学用语,能进行日常生活会话,能借助工具书阅读专业书刊。
第五条对外汉语教师符合第二、三、四条规定者,可申请对外汉语教师资格证书。出国从事汉语教学工作的教师,必须具有对外汉语教师资格证书。
第六条国家教育委员会设“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查委员会”,负责领导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查和证书颁发工作。
第七条申请对外汉语教师资格证书,必须经“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查委员会”考评、审核。